信用卡遭银行错误扣款 可以要求赔偿吗?


    对于银行扣错款,这种事情时常发生,这类重复扣款,扣错款项的事情真的令人不爽,对此有些市民就表示信用卡遭银行错误扣款,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吗? 答案当然是可以。
    
    
    
    举个例,某市民半个月前手机收到银行短信提醒说信用卡已经到期了,需要还款1.2万元。但是与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余额仅剩2000元了,无法偿还欠款,于是通过自动柜台机给信用卡存入了1万多元。但是出差回来后,发现自己其实没有欠款,但银行已经从信用卡中扣除了1.2万元,市民认为这是银行捏造事实,诱骗客户存款并私自侵占,要求银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规定给予3倍的赔偿,遭到拒绝。银行称系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可以返还我多存的钱款。请问,信用卡被银行错误扣款,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答:你无权要求银行给予三倍赔偿,但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分析:
    
    一方面,银行的行为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及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一方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施诈使对方上当受骗。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银行没有欺诈的故意:出现如此后果源于系统故障,银行并无隐瞒真相、故意施诈、让你上当受骗的故意和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因为银行结算系统出现问题,便就此推定银行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你钱款的目的。
    
    另一方面,就行为性质而言,银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即银行没有占有你1.2万元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却在客观上占有了你的钱款。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据此,你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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