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战时违抗命令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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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等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违抗作战命令,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与作战命令发布者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军职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上级关于作战问题的命令,却故意予以违抗。
    (2)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中的军事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勤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因自己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由上可知:战时违抗命令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而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侵害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战时违抗命令罪以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为特征,而且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战时,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为犯,而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则以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不履行职责及不正确履行职责为特征,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发生在战时,但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犯罪主体上,战时违抗命令罪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一般主体,即所有军人,而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一种特殊主体,即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战时违抗命令罪是出于故意,而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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