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中的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吗?
法律援助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下列犯罪中的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第115条的放火罪 、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1条的劫持航空器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263条抢劫罪 ,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没有关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可处死刑的罪有哪些?
该怎样理解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