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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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 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 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
    1、四川省禁毒条例(修正)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42.html
    2、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9.html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1.html
    4、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5.html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5.html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2.html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1.html
    等多内容参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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