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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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四十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多次行贿的;
(3)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的;
(4)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
“使用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
(3)为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救灾、救济、优抚、扶贫、教育等特定款或用党团费行贿的;
(4)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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