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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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一、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洗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洗钱的;
    

(3)洗钱行为引起新的严重犯罪的;
    

(4)洗钱行为影响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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