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私分罚没财物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法律援助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五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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