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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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四十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更多内容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解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四十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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