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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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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