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介绍贿赂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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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四十七、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4)案发后,为行贿、受贿双方通风报信、出谋划策、隐匿证据,逃避法律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