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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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四、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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