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虚报注册资本罪“后果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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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
    

(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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