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后果严重”的认定

法律援助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第一条规定: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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