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发票犯罪“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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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0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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