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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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执行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七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五十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七百张以上;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三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三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五百张以上;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三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五场次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七千元以上。
    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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