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单位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法律援助六、《解释》第十三条单位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单位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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