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情节较轻”的认定

法律援助

    二十四、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在校学生之间相互殴打,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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