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抢夺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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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但如果行为人从他人的不动产上面公然取走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应作为抢夺动产对待。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行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是指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强行将其财物取走。
    2、行为人夺取的他人财物的数额必须到达较大的程度。
     
    刑法条文:
    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的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7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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