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办理非法拘禁罪最有名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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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9号【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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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2.23 【实施日期】200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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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颁布机构】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公通字(1990)89号 【颁布时间】 199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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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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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罪名详情及相关注意事项请参阅: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