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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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附:
    1:金融凭证诈骗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682.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刑事律师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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