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法律援助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根据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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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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