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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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赖金锋购买的信息包括人口信息和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人口信息无疑具备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包含了旅客登记入住宾(旅)馆的时间、地点,是对相关人员行踪的具体描述,反映了公民社会活动的轨迹,对应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因此,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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