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最新规定?
法律援助问: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最新规定?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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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12.24
【实施日期】1996.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85.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4.18
【实施日期】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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