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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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罪名原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首先,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
        这里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给股东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此外,达到追诉标准的行为还包括: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本罪的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 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虚假或者隐瞒了重要 事实,仍然予以提供。如果因过失而导致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者遗漏了重大事实,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和股东等的合法利益。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所谓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所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会计状况的会计表册,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组成。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 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一是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
        本罪是结果犯,如果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结果,也即没有达到九条追诉标准的,也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未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结果,则不构成犯罪,但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股东、其他人的经济利益,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使股东或其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公司,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五)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是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刑法未规定对公司处以罚金,主要是为了不再加重公司的负担,以便更好地保护股东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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