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法律援助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