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法律援助骗领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伪造或虚构证明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或持卡消费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颁布之前,刑法理论界对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骗领信用卡并已超额或者超期透支,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对骗领后超额超期透支,银行对持卡人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定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骗领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客观上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应以诈骗罪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单纯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骗领后,为实施诈骗进行支取现金、消费的,无论是否透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构成诈骗罪”。虽然这几种观点各有理由,但是并不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规定。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不仅包括使用申请人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还包括了使用保证人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发卡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是为了防止申请人骗领信用卡,避免财产损失。申请人使用虚假的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规避发卡银行的催收行为,导致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回透支金额,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2、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领取信用卡既包括申请人领取新的信用卡,也包括领取因挂失而重新补办的信用卡。同理,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也应该包括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新的信用卡和骗领因挂失补办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