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界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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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处罚如果是在罪名法定刑以内从轻,将出现下列不可思议的结果:某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该处死刑,但有自首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如何从轻?如果是在罪名法定刑内从轻,理论上则可以从轻判处拘役,因为该罪名的最高刑是死刑,最低刑是拘役,不管是死刑还是拘役,都是该罪名的法定刑。论罪该处死刑的犯罪,突破数个量刑幅度“从轻”判处拘役,居然也不违法!事实上,根据刑法第199条,该被告人犯罪所该当适用的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其从轻处罚最轻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绝对不能在无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有,减轻处罚又如何适用?根据量刑情节所依据的是罪名法定刑的观点,对论罪应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因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就应当在该罪名的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集资诈骗罪的最低刑为拘役,而低于最低刑判处,就只有管制刑可以判了。且不对那些罪该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犯,只要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决定减轻处罚时,均必须毫无例外地一律判处管制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是在该条文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是在其犯罪行为所该当的档次中的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2]这就十分清楚表明:量刑情节所依据的不是罪名法定刑而是罪行法定刑。前例,如果减轻处罚,处刑低于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处刑低于其行为所该当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刑罚档次中的最低刑无期徒刑,就是减轻处罚了。因此,只有在该当刑罚幅度即罪行法定刑以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才是从轻处罚,任何低于罪行法定刑的量刑都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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