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罪数认定

法律援助

         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个人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兼犯异种他罪的,如行为人既犯单位受贿罪,又犯受贿罪的,因其行为已经分别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2.兼犯同种异罚(即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本罪采取区别处罚原则)之罪的,如行为人既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个人犯本罪的,虽然行为人所犯数罪的罪名同一,但从实质上分析,两个行为的犯罪构成特征及其法定刑均有区别,故符合实质上异种数罪的基本特征,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判决主文中,可按下列方式表述(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为例):
         一、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决定执行……(写明主刑、附加刑)。”
         3.兼犯同种同罚(即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本罪采同等处罚原则)之罪的,如行为人既在单位中,又以个人身份同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因其实质上仍属同种数罪,故一般勿需实行数罪并罚,可以一罪论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