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中许可的具体认定

法律援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中的“许可”分为如下四种情况:(1)著作权独占许可。又称为排他性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予专有许可权后,享有专有许可权的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间和地域内,以约定的方法,专有(独占)使用作品,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该期间和地域内,不得再以相同的方法使用该作品。(2)著作权独家许可。又称非独占性许可或一般许可,指著作权人作出专有许可后,被许可人取得在许可范围内的某项权利的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能向第三者作同样内容的许可,许可人本人保留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权利的自由。(3)著作权普通许可,指著作权人作出许可后,被许可人在其许可范围内享有普通使用权,但许可人有权向第三人作同样内容的许可,本人也有权在该许可范围内行使该项权利。(4)著作权从属许可。又称分售许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或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许可第三人以与其相同的方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述第一种许可通常被称为著作权专有许可,后三种又称为非专有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并不一定都构成侵权或者犯罪。还应查明是否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即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便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应该注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限于“已发的”作品,《伯尔尼公约》却并未有此限制,其合理使用既包括已发的作品,也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