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
法律援助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这就从时间和证据的形式上限定了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来计算应缴税额,这是正确的。但必须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这一限定则不妥当。一个是海关出具的证明不一定正确,另一个是海关的证明一般是作为控方证据,这样只认定控方证据,则剥夺了辩方的辩护权,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第一,应纳关税的计算。
我国关税的征收,采取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式,但主要是从价计征,即以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
(1)从价计征的关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两计征的关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税率的确定:
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税目和税率,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出口税则》属我国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对进出口货物则征收关税时适用税率的法规性规定。对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纳关税的计算,其税率的适用要根据当时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来确定。
对于进口物品的税率,按照1994年海关总署公布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率表》征收进口税。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对物品进行了详细的归类,确定了适用的税率。归类表包括5个税号,其中,第1号免税,第2号至第5号实行20%、50%、100%和200%四个差别比例税率,物品的进口税不分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具体规定为:第1号:书报、刊物,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食品。免税。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50%。第3号: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100%。第4号:烟、酒。税率200%。第5号: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20%。
第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