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法律援助刑法第194条第2款只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即伪造与变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那么,除这两种方式以外,其他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能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呢?例如,行为人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或“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如何定性?从刑法条文对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来看,使用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进行诈骗的,都可以构成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法条对金融凭证诈骗罪,只规定了使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这两种方式。我们知道,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非法印刷、复印、复制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利用拼接、挖补、涂改、擦消等方法,对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加工,改变其真实内容,使之适合其非法需要的行为。笔者认为,从性质上讲,使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或冒用他人的结算凭证的行为进行诈骗,与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是一样的,按理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但是,依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只能依照普通诈骗罪进行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上进行涂改或添加有关内容,而后进行诈骗,这种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伪造银行凭证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