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如何减轻处罚
法律援助犯罪以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规定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分子,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具体案件,往往争议很大。比如有一案件,被告入伙同他人人户抢劫,杀死了3个人,重伤1人,他犯罪以后自首,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怎么判?抢劫罪,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它又完全符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减轻处罚,如何减轻?一种意见认为,本来判死刑的,现在判死缓或无期,就应该算减轻了,原来报纸还登过这种案件,说有个杀人的,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减轻处罚,从死刑减为死缓,如果不这样判的话,老百姓接受不了,杀死3个人,重伤1人,要减轻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怎么也接受不了。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当依法办事。从轻和减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轻是在法定刑幅度以内从轻,减轻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就是从10年有期徒刑到死刑,如果在10年有期徒刑到死刑这个范围内判处,就是从轻处罚。如果在10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之间判处也算减轻处罚的话,就会把刑法中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概念搞乱。至于个别案件,也可能有些不妥的地方,但是实行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没有修改就应该按法律来办,不能因为个别案件影响执法的统一,造成理论的混乱。当然,这个问题也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将来修改刑法时对这种情况不能规定得太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