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线索来源问题
法律援助刑法对立功的线索来源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方面的案件发生争议。如有一个实际案例,两个死刑犯住在一个监舍里面,一个死刑牙口知道自己罪行极其严重,反正活不成了,马上要枪毙,两个人关系不错,他就告诉另外一个死刑犯,我还有其他的杀人罪行公安司法机关不知道,你来检举揭发我,你就可以立功。这个人就把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罪行告诉他,他就要求检举揭发。检举揭发以后,这个案件查证属实了,算不算立功?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也应当认定为立功。刑法没有规定立功的线索来源必须正当或者必须是自己掌握的,立功不以悔罪为前提,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符合立功的客观条件,可以认定为立功。因为刑法规定立功的主要精神,主要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这种情况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宗旨和目的。但是,立功以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及是否从轻处理,这个是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有立功表现,特别是功罪相抵,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但如果情况特殊,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但是不能因为不予从轻处罚,连立功都不认定了,这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