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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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规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这里讲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刑法修改之前,一般我们讲重大立功,掌握在五年以上徒刑就行,这次刑法修改以后,司法解释把重大立功控制在无期以上刑罚,主要考虑到,刑法规定,如果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缺少一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档次,如果不严格限定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对于那些罪行严重应当依法严惩的犯罪分子,由于具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只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会造成量刑的失衡。所以对重大案件、重大犯罪的标准,规定比较严格。标准主要是两种,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陈希同案,最后也只判刑16年,没有判到无期以上,如果把他检举出来,那肯定是毫无疑问的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然重大立功也不限于这两种情况,有些检举多人多起犯罪事实的,也可以区分情况包括进来。“多人多起”原来解释想写上去,后来没有写,原因在于多人多起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盗窃,3个人3起,也可能判不了多少,包括进来范围就太宽了。但有些多人多起的,比如说,5个人10个人,每人都判十几年的,也不是不可以考虑把它包括进来,所以司法解释有个“等”字,不排除与列举的情况相当的某些情形,也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在实践中,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定,应当以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为依据。即查实或指控的罪行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就应认定构成“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有确定的判决作为认定的依据时,应当注意被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或协助抓捕的罪犯是否因具有自首、立功、坦白或者未成年等情节而影响量刑。如果被检举揭发、协助抓获的罪犯本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该罪犯仍应认定为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所涉及的罪行、所参与的案件仍应认定为“重大犯罪”、“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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