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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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上述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特征。如公安机关打电话告诉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来一趟,结果嫌疑人做贼心虚,一去就主动交待了,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不是强制措施,被告人一去就主动交待了的,也可以算自首。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后矢口否认与司法机关所查询的犯罪存在任何关系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行为人虽然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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