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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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首的认定条件,1984年“两高一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编者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曾作出规定,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三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刑法修改后,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上述规定,成立自首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第二个条件是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刑法修改时之所以删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这个条件,主要是有两个考虑:一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已经体现在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里面去了,它包含在前两个条件之中。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国家审查和裁判,具备这两个条什,就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二是单独讲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这个条件,在实践中有时不好理解,不好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把被告人的辩护、辩解,也认为是不愿意接受审查和裁判。比如说,被告人主动交待人是被他打死了,但他认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事实问题不隐瞒,怎么打死的,都和侦查结果一样,但是他就认为这是正当防卫,算不算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应该说也要算,因为他对事实问题没有隐瞒,只是在依据法律作正常的辩护、辩解,应当允许。但这个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容易被误解,所以刑法修改时删除了。虽然删除了,但过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这个条件规定的内容,这次司法解释还是把它吸收进来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投案以后又逃跑的,这种情况不算自首。因为尽管开始自动投案,但是后来跑了,等于还是没有投案。第二种情况,先如实交待,后来又翻供,也不能认定是自首。当然《解释》也规定了一条,如果开始翻供,后来又如实供述的,虽然口供有反复,但是在一审宣判以前又如实供述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样尽量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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