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中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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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是指鉴定人为解决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所进行的科学鉴别、检验活动。鉴定结论就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以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诉讼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依靠常识无法认识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有关材料进行分析,以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所作的分析、判断活动,就是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应当具有书面形式。
        实践中,鉴定活动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医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死亡原因、伤害情况等。二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以便确定被鉴定人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是痕迹鉴定,包括对指纹、脚印、工具、枪弹、轮胎等痕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同一。四是化学鉴定,目的是确定毒物的化学性质和剂量,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伤害性质。五是会计鉴定,以确定账目、表册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是文件书法鉴定,用于确定文件的书写签名是否伪造或同一。鉴定的主要任务包括:确定某些痕迹、物品、文件等实物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审查、印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直接证实某些重要的案件事实,如对死亡原因、现场痕迹、精神状态的鉴定,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人是谁,以及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的行为可以表现为提供以上鉴定中任何一种虚假鉴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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