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是数额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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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有四个罪质层次和罪责等级,即: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既然贿赂把罪不是纯粹的财产犯罪,何以对数额的要求如此严格?如果本罪侵犯的是公共职务或者职权的纯洁性,何以要等到其被彻底玷污了才治罪呢?这种数额规定,可以说在:立法上就为腐败分子预先规定了—个不小的行为空间,司法实践中的刚性掌握更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即一定数额的受贿贪污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如此,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行为的质的否定性评价因为这一数额的规定而大打折扣,腐败分子在这种法律安排之下就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心理预期,,这就好比是用鱼网抓鱼,小于鱼网网眼的都漏过去了,等待着长大,达到一定的规格后才来抓它: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无休无止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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