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而形成的代为保管物构成侵占罪的对象吗?
法律援助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交付的财物,并完成工作成果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拒不交付工作成果,而且连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返还的,可以考虑成立侵占罪。
例如,2001年2月,犯罪嫌疑人童某受某画院委托在为一批藏画装裱过程中,将知名画家贺某的一幅国画《北固山胜景》予以揭层(即将该画第一层的真迹揭下),而后又指使他人为该画的第二层添笔作伪。童某将该赝品进行装裱后,冒充真迹交还给画院。后童某又将该画真迹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案发后,该画真迹被迫缴,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万2千元。
对本案,有的人认为应当成立诈骗罪,因为犯罪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了“调包”的方法骗取了他人财物。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问题的重点在于:诈骗罪只能是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诈骗罪。本案明显属于犯罪人童某受委托而实际合法取得对国画《北固山胜景》的占有权,对犯罪人而言,该国画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对该真迹进行揭层,则属于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拒不退还该真迹的意思已经很清楚,侵占罪此时已经成立。事后,为履行返还义务,对该画的第二层添笔作伪,将该赝品进行装裱后,冒充真迹交还给画院,形式上看是一个欺骗行为。但事后的欺骗行为是为了确保对同一被害人财物的侵占而实施的不可罚事后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而应仅认定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