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是绑架罪要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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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人对此问题持肯定态度,认为只有将他人掳离原处所,才能构成绑架罪。还有的人区分勒索型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型两种情况,认为前者对被害人的劫持必须是掳离原处所,而后者是否将人质掳离原处所,并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多数人则持否定态度,认为绑架行为并不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为必要要件。笔者认为,既然绑架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实质特征是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失去行动自由,那么无论是否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应该说都不影响行为的绑架性。因此,笔者原则上赞成否定说。但是在当场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案件中,则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犯罪人以对人质当场实施杀害相威胁,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从形式上看,比较符合勒索型绑架罪的特征,但是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以胁迫为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的典型的抢劫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除此之外,如果犯罪人是以非暴力相威胁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即使未将人质掳离原处所,仍构成绑架罪。可见,在勒索型的绑架罪中,并非都要求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因此,二分说的观点有失偏颇。但毕竟二分说的观点提出了应区分不同的情形的正确思路,这对于我们研究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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