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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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创建组织,确定其名称、宗旨、人员安排、活动方式、组织纪律和行为规则,发展组织成员等。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源头行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无到有,各成员之间形成协调一致的犯罪“合力”,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烈。有观点认为,组织行为除了创建组织、发展成员之外,还包括惩罚、清洗违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纪律规范的成员,对积极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的成员进行奖励,对死亡或者被抓获的成员亲属进行抚恤等。我们赞同这种观点。还有观点将组织行为只理解为组织他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行为人以威胁、恐吓、要挟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强迫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对组织行为的理解未免过于狭窄。事实上,组织行为除了发展组织成员之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内容。
        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中处于中心地位,统摄组织的整体犯罪计划和具体犯罪的实施。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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