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区别
法律援助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是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设的新罪。所谓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是指违反有关财会制度,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与偷税罪的构成区别在于:(1)二者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二者的行为对象有所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后者的行为对象仅限于账簿和记账凭证,不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当然,这里仅指偷税罪中的“隐匿、擅自销毁”的行为对象,不是指偷税罪的行为对象,偷税罪的行为对象是应缴纳的税款。所谓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依据,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所谓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证据,也是记账的原始依据。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而制作的,作为登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会计账簿,简称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分类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由具有专门格式而又相互联结在一起的若干账页所组成的簿籍。会计账簿按用途不同,包括总账、明细账、月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又称总分类账簿,是按照总分类账户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簿,是按照明细分类账户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月记账,又称序时账簿,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经济业务的账簿。月记账可以用来记录全部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也可以用来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前者称为普通月记账,后者称为特种月记账。辅助账簿,又称备查账簿,是对上述账簿中不能记载或记载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它可以对某些经济业务的内容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以便加强管理。财务会计报告,又称会计报表,是企业以日常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总体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是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3)二者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仅表现为隐匿、销毁,而后者不仅表现为隐匿、销毁,还包括伪造、变造行为以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4)二者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观目的多种多样,不限于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而后者的主观目的仅为不缴、少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