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行为是否是“使用”行为

法律援助

        有学者认为这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意义上的“使用”。但通说的观点是持反对态度,即一般认为“使用”,必须是以能够实现法定的信用卡功能、用途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包括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取现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随着信用卡业务的深入开展,使用信用卡可能扩展到使用信用卡打电话,支付各种公益服务等。我们基本赞同通说,认为信用卡的实质内容是其磁条(片)内的信息,其塑胶片或芯片等只是其物质载体,并不具有真正的信用卡内容意义,只有对其内容的使用,即通过对其信息的解读的过程,或者为其解读提供便利(技术和物质上),才能称得上是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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