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法复制的他人信用卡如何定性
法律援助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是指利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字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俗称“烧卡”。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本复制,合法持卡人系受害人。(2)运用专门技术设备进行复制,犯罪方法具有较高的智能性。
对烧卡行为,学界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属于冒用信用卡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复制他人信用卡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对此应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我们认为,首先,前述的烧卡行为应属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而不属冒用。因为伪造与冒用行为表现的形态并不一致,烧卡是高智能犯罪,行为人需要在伪造卡上输入他人的密码等在外观上看不到的信息资料,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并非高智能犯罪,行为人往往只需配合假身份证的使用,并假冒合法持卡人的签名即可。而且,司法实践中伪造信用卡的方式之一就是烧卡。香港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世界信用卡伪造中心,警界人士介绍,罪犯伪造信用卡的步骤就是先行贿赂酒店和商店的职员,获得真正持卡人的资料,而后输入假卡。信用卡形式伪造与内容伪造的关系表明: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是典型的伪造行为之一。
其次,除了具有前述特征的烧卡行为之外,其他的烧卡行为则可能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这主要是指在发卡阶段的烧卡,即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勾结,在发卡时即将他人的信用卡复制,从银行里流出的是两张信用卡,一个是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另一个是复制卡,单从程序和形式意义上看,此两卡均为“有效卡”。此时对使用该卡的罪犯来讲,构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情形。因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机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信用卡未经过出行阶段(或出行时是假的),而后者的信用卡经过了出行阶段(或从形式与程序意义上讲出行时是真的),而由银行工作人员同时让两张“真卡”出行,即构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