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如何理解?
法律援助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可见,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决定本罪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确切含义,理论上和实务中都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执照在所不问,换言之,“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另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同时也包括虽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也就是说,“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上述争论的焦点在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才是符合有关立法规定的。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8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12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13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14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注册”是分离的,医生执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过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关于医师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已从事医生工作,并取得相应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而由所在医疗机构进行申报,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方可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另一种是《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新从事医生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合格,才能取得医师资格。仅取得医师资格是不能行医的,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因此,从立法本意理解,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简单等同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应当理解为没有取得从事医生职业的合法主体资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他们都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需要说明,法律对个体行医的主体资格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除了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外,还应经审批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才能合法开业行医。《执业医师法》第19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对个体行医者而言,必须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证”齐全,缺少其中一个,均属于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