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援助

        《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17条又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是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那么,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不按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型、范围行医的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对此,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当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特定情况下,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但如果事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虽然事先未经过批准,但属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则阻却违法性,自然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医疗专家被邀进行异地会诊;医生在有关部门的倡导下开展卫生下乡活动;医生在出差或度假期间,对遇到的突发疾病的人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等等。对于医务人员在正常医务工作外,经过允许从事兼职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不良后果的,仍应作为医疗事故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定性为医疗事故罪。
        如果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的医疗行为未经批准,又不属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应定性为非法行医。例如,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私设个人门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医疗机构中行医;内科医师做阑尾切除手术;牙科医师对妇科疾病进行诊断等,都属于非法行医。但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行为人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受聘到新的合法医疗单位后未及时进行执业变更登记,其行为仅属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