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理解
法律援助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构成情节。其中,“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强行拉拽、长期囚禁、因逃跑而导致重伤、被虐待或者饥寒冷热、潮湿等恶劣的环境导致被害人身体健康遭受重大损害的,以及被害人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而产生精神错乱的,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被剥夺自由的困境而自伤、自残的情形,也包括因拘禁环境、情绪、心理的变化导致被害人旧病复发的情形。“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捆绑过紧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被害人因逃跑而导致死亡、自杀身亡或者因饥饿、寒冷、酷热、潮湿等恶劣环境条件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并且,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将被害人冻饿致死的,不属于“致人死亡”的情形,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