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从犯的认定是事实问题吗

法律援助

    律师回答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确实属于事实问题,这是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角色和责任的判定。
    1、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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