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法律援助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首先要先弄清楚什么是信用卡及其分类。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专业信用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给信用良好的单位或个人,用来在特定的商店及其它场所进行购物,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根据资金清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又可以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借记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先存款后消费的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需要事先向发卡行存入一定款项,其透支的额度以存款余额为限,当存款余额减少到一定额时需要及时补存。而贷记卡则不同,它是由发卡行提供银行信用,兼具支付功能和消费功能,允许持卡人在信用卡帐户上没有存款也可以先行透支消费,然后还款或分期付款。①我们学生现在用于学费转存的大都是属于借记卡。
信用卡的业务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它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前提的。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中,有关于信用卡方面的犯罪行为也是愈来愈多。因此,惩治和防范信用卡犯罪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问题。例如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至1382号法律规定,任何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罚金:⑴伪造或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的;⑵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的;⑶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支付的付款的。②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的说,信用卡诈骗罪就是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与普通的财产诈骗犯罪还是有区别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无论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还是行为方式等方面分析都是有其自身的特征,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单独设置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然而,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的认定,学界里也有分歧。有人认为,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次罪中信用卡仅指贷记卡。这一部分人的观点是认为借记卡不是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根据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借记卡与信用卡已经被区分为两种不同的银行卡。借记卡并不体现持卡人的信用,不具有透支功能,而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凭证。①因此将利用借记卡实施诈骗的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另外一种观点则是认为包括在内的,认为信用卡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透支只是其众多功能中的一种,不能将功能与特征混淆。另外,既然法律上已经明文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就应该发挥其作用。对于这一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从该解释里已经明确知道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