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认定为连续犯“从重处罚”?
法律援助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绝对化之嫌,事实上“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是认定为连续犯择一罪从重处罚还是认定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须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是一般盗窃等轻罪,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的,即使收购赃物次数众多,也不宜将其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但是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是抢劫等重罪,明知是抢劫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且收购赃物次数众多的,则宜将其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理由是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形属于同种数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数罪并罚(如多次贪污的,累计贪污数额,以一个贪污罪定罪处罚即可),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以一个罪定罪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也可考虑数罪并罚或作为情节加重犯处理(如刑法对多次抢劫、聚众斗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强迫他人卖淫的,均作为情节加重犯处理)。因此,对多次掩饰、隐瞒严重犯罪所得的,累计犯罪数额,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应将其作为评价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