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身份犯教唆帮助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时的主从犯认定
法律援助非身份犯教唆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对非身份犯适用教唆犯的认定原则,即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非身份犯教唆身份犯实施身份犯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共谋挪用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完全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使用人应一律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何界定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一般可区分如下几种情形:一是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时,挪用人本无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是在使用人的唆使下产生犯罪故意,对使用人一般认定是主犯,挪用人根据其实际作用大小,认定主犯或从犯。二是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使用人因而获取直接利益,或致使公款在使用中因客观原因而丧失的,对使用人一般认定是主犯,挪用人根据其实际作用大小,或认定是主犯,或认定是从犯。三是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时,挪用人已有挪用的犯罪故意,挪用人一般认定是主犯,使用人是从犯。四是使用人教唆挪用人挪用公款,挪用人获取主要利益的,挪用人是主犯,使用人是从犯。